专利法第十六条解读

法律主观性:

我国专利法作为舶来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相关问题,应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和国情进行有效调整,对法律中的具体规定进行更有效的研究。1.专利法是什么?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一定社会关系,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其性质而言,专利法既是国内法,也是涉外法;它既是一部确立专利权人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也是一部规定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的一系列程序制度的程序法。它既是调整专利申请、审查、批准和专利实施管理中纵向关系的法律,也是调整专利所有权、专利转让和许可之间横向关系的法律;它不仅是调整专利人身关系的法律,也是调整专利财产关系的法律。2.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资格、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取得专利的条件、专利代理、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权的发生和消灭、专利权的保护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实施、转让和使用许可、专利权的保护等有哪些规定?三、如何理解《专利法》第16条的内容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1.根据该规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该单位是专利权人,享有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切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但是应当对其智力劳动给予报酬,这有利于发挥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2.依照本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不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是否创造了经济效益。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还应当根据发明创造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综上所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但无论专利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是否创造了经济效益,都应当对其智力劳动给予报酬。

法律客观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6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42450法释[2016]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4月6543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65438日起施行)为了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 第一条专利权利要求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写明被控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具体请求。起诉状没有记载或者记载不清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予以明确。权利人经解释仍不清楚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条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无效权利要求的诉讼。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债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专利权人再次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说明书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专利权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四条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符号、图形和符号存在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