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1,级别管辖
分级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个审判级别: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它们各自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分级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州市管辖。对于分级管辖,应重点关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分别管辖的特殊案件。其他行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种特殊的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区域管辖权
属地管辖在分级管辖的基础上,解决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属地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标准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增加“初步”的定义,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经过了行政复议。此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很复杂。有时,由于一些特殊因素,按一般标准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有必要按特殊标准确定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复议后选择管辖,一般标准上可以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包括:一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二是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分析有影响的;三是改变处理结果。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决管辖权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有三种主要类型: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讼,发现自己对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移交管辖是指经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下级人民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移交行政案件,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移交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因为行政机关的设立明显比法院复杂,其管辖也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管辖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对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部门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按照管理体制确定管辖。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第三,专门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再找上级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