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的范围是什么?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转让。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不单纯改变产品形态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技术所有权或全球独占许可5年以上(含5年)的转让。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国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登记,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年第12号令)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术转让收入,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不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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