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附说明书的几点建议
本次研讨会主要涉及客户在案例写作中比较关注的一些事项,客户也以实际案例的形式来阐明这些事项。
笔者从本次研讨会中受益匪浅。在此,笔者主要结合中美两国专利申请的相关规定,谈谈对“有附图说明”问题的一些思考。
就目前国内情况来看,代理商对“说明书和图纸”的关注度普遍不高。关于如何提供说明书附图的问题,法律法规仅在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第五款中规定:
就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发明专利申请甚至可以不附有说明书。
美国专利法(35 U.S.C. 113)和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必要时提供附图,以理解专利申请的主题;在能够以附图的形式说明该类主题的实质,但申请人未提供附图的情况下,审查员可以请求提交附图(608.02附图,公开,MPEP)。
由此可见,中美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中对附图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来说,符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虽然《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3节中指出“附图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然而,这一节接着指出:
后来又明确定义:
因此,尽管说明书中的附图具有相似的功能(-MPEP),但它们都是用于帮助理解要申请专利的主题;但是,与美国的相关规定不同,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附图的位置是对说明书文字部分描述的“补充”,“使人能够直观、形象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各个技术特征和总体技术方案”。换句话说,相对而言,中国专利申请中的附图似乎没有美国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或“必要”)。
或许是出于上述原因,就基于计算机的发明申请而言,有些专利代理人在实践中只是在一个或几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绘制一个或几个附图,比如根据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绘制方法流程图,类似于某种“标准化流程”。这种做法可以提高办案效率,尽快完成并提交案件,避免出错;在我国专利法的框架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因为申请文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所以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客户利益的。
但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仅就发明申请的附图而言,中国的专利审查尺度与美国的专利审查尺度是“兼容”的(但反之则不然)。即如果附图是按照美国专利审查的标准编制的,那么附图符合我国现行的专利审查标准。基于这种考虑,如果客户有海外申请(尤其是美国申请)的需求,建议在中国的在先专利申请也按照更严格的标准编制说明书和附图。
此外,通过上述“标准化过程”得到的附图虽然在形式上是附图,但由于可能只是独立权利要求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仍然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这种附图不能很好地达到“使人们能够直观、形象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各个技术特征和总体技术方案”的目的。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3节:
就计算机实现的发明申请而言,本次研讨会中代理团队与客户达成的谅解之一是相关的技术实现场景、硬件拓扑结构,乃至图形用户界面的操作方式和变化,有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发明的目的、发明实现的手段和发明的技术效果,有利于加快发明的审查进程,明确发明的创造性。
因此,笔者认为“标准化流程”有其优势;但是在必要的时候(比如客户会根据目前国内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海外专利布局的时候),建议按照更严格的标准来编制说明书附图。在实践中,“更严格的标准”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对重要的次要发明单独绘制图纸;
2.对并列的次要发明并列绘制附图,明确其区别;
3.针对同一技术特征的不同实现方式绘制附图;
4.绘图技术实现场景和硬件拓扑结构;
5.绘图图形用户界面的操作方式及其变化;
6.画出硬件的具体逻辑结构。
这里,这些建议仅考虑了说明书附图在形式上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及其对解释发明内容的作用,尚未涉及其他相关规定。与现有的“标准化流程”相比,上述建议可能导致案件处理时间大幅增加,因此绘制附图时的具体操作可由代理人根据客户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限于时间精力,如有错漏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