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专利费会停止征收并调整吗?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8年8月18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
1.暂停收取专利费用(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说明书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与代理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变更)和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费(国际部分)中的转让费。以上费用在缴费期限届满日7月31,2018(含)前按现行规定缴纳。
2.对符合《专利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中相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每年专利费的减缴期限由授权当年起6年延长至10年。对2018年7月31日之前已授权减费的专利,作如下处理:自授权年度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延长至10日;授权当年起7-9年的,从次年起继续减少年费,直至10年;自授权年度起超过10年和10年的,年费不予减免。
三、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的除外),可以请求退还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