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他人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点如下:
未经授权的来源
首先,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来源,即其行为没有得到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授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行使进行转让,权利人也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使用和享有这一权利。因此,当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有权利时,即使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权利人意志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当然,上述行为往往受到例外的限制,如对著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合法的权利来源。
专有权
其次,该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在犯罪行为的基本形态中,只能是行为,即行为人采取积极的行动,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后,侵犯知识产权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上。因此,该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不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不构成犯罪。比如“侵犯个人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65438万元以上的。”
主观疏忽
行为人的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因权利客体和具体特别法的不同而不同,但从宏观上分析,其仍具有* * * *的性质,即其行为主要包括:
虚假的行为
。所谓假冒,是指第三方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许可,在其产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利标记、商标和名称。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签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非法销售
一种是指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即未经许可,销售任何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物质具有相同标识的相同商品。我国现行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就属于这种行为。另一种是侵犯著作权的发行、出版和销售。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他具有邻接权的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非法生产
第一类是伪造和未经授权的制造。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擅自制作;二是使其超出授权范围。比如现行刑法第215条,就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种行为是非法复制,以印刷、临摹、临摹、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等方式复制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比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对象的认定较为复杂。其内容最终必须以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为基础,并随着变化而变化。因此,这类犯罪的目标构成因国家而异。我国刑法的规定基本采用了知识产权的狭义标准,但同时也增加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一些广义内容。但是范围还是很有限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丰富的构成客体,其中有些值得我们立法借鉴:
第一,商标相邻标志。
。商标相邻标志是指除商标以外的用于标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一切文字和图形,主要包括商品的包装、商号和原产地名称。相当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对侵犯商标相邻标志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台湾省刑法典早就规定了妨害商标事务所罪;罪名有四种,分别是伪造商标罪、商号罪、虚假标注商品罪。除了对国内极少数葡萄酒的全包装保护;对其他相邻标志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相邻标志如名称、幌子等的民事责任,这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建议商标侵权犯罪部分在刑事立法中相应反映这一现实需要,以进一步规范刑法内容。
第二,相邻权。
。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化的立法与现有的相关民事法律和立法不衔接,不能满足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的需要,而国外有相关立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