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指南(2006年修订)
1.1专利授权程序
1.1.1专利授权通知书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授予专利权前,专利局应当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
1.1.2注册通知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时,应当同时发出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1.1.3注册手续
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年度(登记通知载明的年度)年费和公告印刷费,并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缴纳授权年度以外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
1.1.4颁发专利证书,登记和公告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应当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后,专利局应当制作专利证书,做好授予专利权登记的准备工作,并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专利证书制作完成后,可以按照本部分第六章第2.1.1节的规定发送给专利权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依照本部分第六章第2.1.2节的规定直接送交专利权人。
1.1.5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依照本章第1.1.3节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发出视为放弃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应在登记手续期满后一个月内发出,并载明恢复权利的法定程序。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后,未办理恢复手续或者专利局作出不恢复权利决定的,该专利申请文件转入无效文件库。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文件转入无效文件库之前,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专利权。
1.1.6避免重复授权。
(1)专利申请属于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所述情形的,在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专利申请登记手续通知书时,应当将申请人在文件中提交的放弃另一项专利权的声明转发给相应的流程管理部门并记录,在准备授权公告时,还应当将该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日期通知相应的流程管理部门;相应的流程管理部门应对弃权声明进行登记和公告。
(2)专利权人因重复授权而主动提交的专利权放弃,相应的流程管理部门可参考(1)项。
1.2专利证书
1.2.1专利证书的构成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组成;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小册子组成。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描述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章、主管签名和授权公告日期等。
描述项包括:专利证书号(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申请号)、专利申请日期、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姓名。当专利的说明书过长,难以在一页上记录时,可以加页;证书中专利说明书总页数超过110页的,应当从101页开始以续篇的形式制作。
1.2.2专利证书复印件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专利局可以根据同一专利权人的请求签发专利证书副本。为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份数不得超过* * *个相同权利人的总数。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再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专利证书颁发后,专利权人因专利权转让而发生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
专利证书副本标明“副本”字样。专利证书副本与专利证书正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当一致。专利证书副本应当出具副本费和印花税。
1.2.3专利证书的更换
专利权权属争议经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专利权返还请求人后,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后,请求专利局变更专利证书。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专利权终止后,专利局不予更换专利证书。因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权人更名导致专利权人姓名发生变化的,专利证书不予更换。
请求变更专利证书的,应当交回原专利证书,并缴纳手续费。专利局收到更换专利证书的请求后,应当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可以重新制作专利证书并发送给当事人。更换后的证书应当与原专利证书的格式和内容一致。原证书记载有“已变更”字样,然后保存在专利申请文件中。
1.2.4专利证书打印错误修正
专利证书出现印刷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核实为排印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向专利权人发出换证。原证书记载有“已变更”字样,然后保存在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证书遗失的,除非是专利局造成的,否则不予补发。
1.3专利注册
1.3.1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和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专利权的授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和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应当由专利局依职权登记;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权人的姓名、国籍、地址的变更,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登记。
上述事项一旦作出,就会记录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在专利登记簿上的事项会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数据库中。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时,将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加盖证书专用章后生效。
1.3.2专利注册的有效性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记载的内容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法律地位的变化仅记载于专利登记簿,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以专利登记簿记载的法律地位为准。
1.3.3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登记簿的副本根据专利登记簿制作。授予专利权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请求获得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应当提交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专利局收到有关请求和费用后,应当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并与专利申请文件核对后,加盖证明专用章,送交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