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的性质

法律主观性:

外观设计专利的分类由分类号决定。在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类别时,应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和子类别。具有相同用途的产品应归入设计分类表中相同的类别和子类别。设计产品的类别应划分为包含产品在设计分类表中用途的上层概念的子类别;如果没有包含产品使用的上级概念的子类,则应将其归入包含产品使用的上级概念的杂项类别;那些不包含产品使用的上层概念的产品应归入分类表中的杂项类别。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发明,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法律客观性:

设计是指工业产品的设计,也就是工业产品的风格。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基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指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的外观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外观的设计;(3)必须美观;(4)必须适合工业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