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陕西省)

第一条为支持企事业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如根据《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进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51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是指在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省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委科技局)认定并取得科技企业证书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三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国家制定的《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支柱指南》或《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中的产品,或陕西省“1851”科技经济一体化计划重点发展领域的产品。

2.产品为国内或省内从未生产过的创新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升级产品,性能提高的产品或国内首次生产的创新专利技术产品等。在技术、工艺、质量和性能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

3、产品生产技术、工艺成熟。自行开发的产品应按照国家规定正式通过产品鉴定;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产品鉴定文件外,应有正式的技术转让合同;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法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的样品(或样机)和检测报告;

4.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利税达20%以上。

5.产品原料和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产或近期可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

6.产品应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定型和鉴定时间应在申报和鉴定后两年内。

第五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程序:1。企业、事业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时,应向当地、市、县科委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科委申请)。民营科技企业向原认定科技企业的科委(科技局)提出申请。2、凡向地(市)、(县)区科委(科技局)申请的高新技术产品,由市科委(科技局)初审,签署意见,加盖省科委审核公章。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审核后,由省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第六条凡列入国家或省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科技扶贫计划的产品,可优先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第七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有效期为五年,技术周期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八条。在有效期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按陕西财税[(1996)021]文件规定,自认定年度起,享受连续三年返还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所有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有效期内每年复审一次。年度评审工作在省科委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市科委(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市科委(科技局)对各自审查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科委审查。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高新技术产品名称和资格并通报有关部门,不予退税。

第十条财政返还的高新技术产品所得税,专项用于科技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