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授权后的变更
专利申请人授权后的变更,应当按照中国专利审查指南中的有关规定,以记载项目变更的形式在专利局登记,授权的变更属于专利权人的变更。且记载事项的相关变更程序尚未生效,变更前以专利局发布的公告或编制词条公告的相关事项为准。而变更专利申请人需要向专利局缴纳这200元。发明和相关实用新型专利经专利局授予后,除专利局另有规定外,任何个人或者相关团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将其专利付诸实施。简而言之,不得以生产经营的名义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不得实施其专利。同样,他们不得为生产和经营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他人的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其支付专利实施费。此外,接受方无权将专利实施权授予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任何实施其专利的公司或者个人缴纳费用。使用其发明专利的公司或者个人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权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实施发明创造专利的,公司和个人应当在专利进入市场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后,向专利权人支付适当的报酬。专利文件应当标明发明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得隐瞒专利权人或者擅自更改其姓名,不得擅自更改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