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一篇更有深度的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论文
中国的税收政策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契机,把握财税改革的总体目标和科技发展战略。通过推进“普惠性”激励政策,运用结构性减税,总结示范区试点经验,提高税收政策可操作性,鼓励科技长期投入,加强创新成果商品化,建立人力资本税收激励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和协调机制,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更好地发展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关键词: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激励机制
科技创新是推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关键因素和“第一生产力”,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对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加快企业创新进程具有至关重要的导向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进入经济“新常态”的新阶段,以创新驱动为核心,充分释放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增长的潜力,推动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国税收政策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在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上,深化科技投入体制改革,完善科技创新创业激励机制,突破自主创新体制机制瓶颈,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设计,落实和运用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更好地发展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一,现行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评价
技术创新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完全由市场配置是无效率的,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参与其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该是创新的主体。政府对技术创新活动的干预主要可以通过运用财税政策纠正市场失灵,促进技术创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在政府的财税手段中,税收优惠支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高于直接财政支出,其实施成本低于直接财政支出。由于技术创新活动的高收益和高风险,决定了企业技术创新收益的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往往抑制了企业的创新欲望。政府利用税式支出激励政策分担创新主体的风险成本,会提高企业创新的收益预期,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一)现行税收政策有力支持了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动。
截至2013年底,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政策文件中,共有100多项税收优惠和税收优惠措施。流转税的税式支出涵盖软件、动漫、集成电路、重大技术装备、IT、医药产品、科研设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所得税方面,涵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动漫产业、技术转让、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各类科技奖金等八项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初步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体、具有一定创新制度特征的科技税收政策体系。
1.以结构性减税支持科技创新。
首先,出台措施鼓励企业在所得税优惠方面创新。
一是进一步明确技术转让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相关优惠规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0]111号),规定了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和境内、跨境技术转让的实施程序,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
二是完善先进技术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2月31日止。
三是完善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国[2065 438+00]157号),明确了对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且处于正常减免税过渡期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相关规定。
四是进一步完善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65 438+04 10 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政策。生物制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在2014年10月10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允许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计提折旧。企业在2014 10以后购置的专门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都凸显了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
其次,将对一批即将出台的税收配套政策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补充和完善。如《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财政部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R&D事业单位购买设备税收政策的决定》(财税[2011]88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研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财政部)
第三,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促进产业技术创新。2010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2012] 14号),对部分领域所需重大技术装备(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2.各地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
各地纷纷出台文件,增强本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近三分之二的省(市、区)出台具体实施办法,落实企业R&D加计扣除政策。自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发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以来,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65438号+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郭克国税发〔2008〕65438号+07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的通知》(郭克国税发〔2008〕362号)等文件,影响企业R&D费用的。
截至2011年底,已有24个省(市、区)出台了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相关操作性文件。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等地出台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一些地方在示范区开展完善税收政策试点,取得突破性进展。比如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布的试点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财税)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职工教育费用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在这方面的政策突破主要体现在:
一是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为在职R&D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新药研发临床试验费纳入R&D费用扣除范围;
二是将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使用。目前,上述政策已推广至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安徽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实验区)。
北京市还制定下发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1]471号)等配套文件。主要突破点包括:
一是允许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鉴定)后品种、新一代信息技术、国防专利、技术秘密等6类创新成果申报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扩大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
二是降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注册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企业,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颁发蓝底证书(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调整完善了鉴定组织工作中技术专家的评价内容,技术专家不再组织对科技研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销售额增长率等方面的评价。这些地方提高税收政策可操作性的具体实施措施,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政策,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进步。
3.税收政策的实施取得了进展。
据统计,2011年,各地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惠及企业2万余家,减免税收超过252亿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总数和所得税减免额再创新高,政策在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至2011期间,全国6万多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减免税优惠,总额* * * 2259亿元。同期,这些企业缴纳的税收为2.1万亿元,占其专利和新产品的三分之一以上。政策利好非常明显。2010年度,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因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减免企业所得税687710亿元,26个省(市、区)享受15%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数比上年增长43.8%。6个省(市、区)10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占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的一半以上;15省(市、区)减免企业所得税654380多亿元。[1]可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作用,成为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实施取得新进展。2010年,在江苏、辽宁、广东、新疆、大连、海南、宁夏、安徽、北京、山西等10个省(市、区)中,有9.4万户企业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其中,江苏、辽宁、广东三个经济发达省份享受企业较多,占上述10个省(市、区)的91.4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有3618家,同比增长159.7%,全区职工教育经费抵扣应纳税所得税173万元,同比增长159.7%。广东省享受政策企业数同比增长35.8%,广东省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6543.8+0.229亿元,同比增长45.43%。大连市享受此项政策的企业有3212家,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所得额为4.64亿元。辽宁省(不含大连)享受政策企业数同比增长8.4%,全省职工教育经费应纳税所得额3.64亿元,同比增长8.1%。
(二)现行税收政策支持科技创新的缺陷
1.政府税费规范程度不够,促进企业成为创新主体的机制和政策有待完善。我国企业税外收费、罚款等负担过多、过重、随意性大的问题依然存在。虽然经过多年的整改已经有所改善,但还是不太理想。政府在制定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规范向企业收取的各种费用,真正减轻企业创新创业的压力。此外,在制定政策和实践中,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往往认识不足。要进一步划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用少收益多激励的方式激活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
2.对创新的核心要素人力资本的激励不足。科技创新,人是第一要素。但长期以来,相关制度没有充分体现对人力资本的充分补偿和有效激励,现行科技税收政策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措施存在缺陷和不足,缺乏完善的科技人才税收激励机制。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人力资本税收优惠机制都有一定的优化空间。
3.对地区的税收优惠太多,以企业资质认定为主,对聚焦企业创新活动的税收支持不足。在多年来陆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积累的税收优惠支持格局中,针对不同区域(如区域战略的高端批准)、不同企业资质(如是否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但仅仅着眼于企业的创新活动,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进而有效行使税收手段是不够的。
二、进一步落实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一)抓住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出台的契机,加快税制改革,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税收制度环境。
2014年6月30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总体计划确定了三个关键改革领域:预算、税收和金融体系。制度环境对技术创新过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政府作为制度环境的提供者,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技术创新有着重要的影响。为充分发挥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需要深化税制改革,有效清理、整顿、归并和减轻税外负担,从制度体系上优化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的税收框架和环境。
(2)总结经验,再接再厉,根据创新活动的特点,进一步落实税收激励政策。
1.推动在创新政策体系中落实“普惠性”激励政策。“普惠性”激励政策有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技术研发方向、路径选择、要素价格和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等方面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资、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要继续推进以税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图,全面落实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措施,重点落实企业运营方案和实施细则。
2.进一步用结构性减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营改增”步伐,通过在电信等行业引入增值税抵扣机制减少重复征税,支持相关行业发展的专业细分和“内生”升级努力,积极发展互联网时代以商品流通和物流配送为特征的网络经济链,进一步推进以培育新兴产业为主线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3.总结示范区试点经验,在全国逐步推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可加计扣除的R&D费用范围较窄,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从事R&D的积极性,不利于鼓励企业加大R&D投资。要积极总结评估中关村、北京、张江、上海、东湖、武汉、安徽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综合实验区)财税[2011]81号、财税[2011]82号等政策实施效果,并进行适当调整优化。
4.根据创新活动的特点,继续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分析和认识创新活动的特点,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进一步细化现行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要求,提高税收政策的可操作性。促进现有政策的切实执行。比如,地方政府要尽快制定专门针对R&D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具体操作细则。继续用好技术转让减免税政策、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过渡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改进和完善到期政策。
5.运用税收政策鼓励长期科技投入,特别是探索对产学研结合、集成创新研发等特定创新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情况下,这种科技创新活动投入大,周期长,企业面临的实际风险相对较高。一方面,需要依靠企业自身的技术和资金手段来化解风险;另一方面,政府有必要采取税收政策支持产学研的科技R&D创新活动、长期的阶梯式成果转化战略和科技人才的梯次培养,以降低综合风险,鼓励企业和合作伙伴创新。
6.强化企业创新成果商业化的政策激励。制定有利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成果向企业转移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应考虑进一步完善科研成果产权界定的法律法规。
7.强化和优化人力资本税收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人力资本充分补偿和有效激励机制,需要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入手,调整优化有利于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活动,促进全社会创新创业意识的培养和提升。可以借鉴法国30年卓有成效的产学教育协议制度。(CIFRE()法国政府资助博士生在企业完成博士论文,企业通常与博士生签订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来完成论文。企业每聘用一名博士生,将连续三年获得政府每年1.4万欧元的补贴,同时享受每年1.4万欧元的税收减免(但企业必须支付博士生不低于23000欧元的年薪),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探索类似的可行方案。
8.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要完善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优化与企业、相关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信息交流,及时客观评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同时,建立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加强与司法部门在法律事务上的协调配合。
参考
[1]钟芳:企业自主创新与税收政策相关性研究,合肥工业大学博士论文,2010。
[2],何伟:《税收激励技术创新:理论与实践》,《金融研究》2006年第10期。
[3]张·:《税收政策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及机制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2006年。
[4]赵志庚:《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中国税务》,2006年第5期。
[5]韩杰,何育新,程式华:《支撑大局着眼长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述评》
作者简介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康佳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研究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