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生在南宁的居住证怎么样?
第十一条《居住证》发放对象为在本市合法申报居住登记并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来本市探亲、访友、旅游、出差或就医的,已按本办法办理居住登记或相关规定,住院登记的不办理居住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登记内容包括:
1.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和国籍;
2.持证人户籍地址;
3.持有人的公民身份号码;
4.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
5.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及持证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三条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本材料:
1,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
3、确定居住一个月以上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集体宿舍住宿证明。
4.18-49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二)除上述基本材料外,相关人员还应提供其他材料。
1,一个人才。
(1)本人学历、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专业能力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2)6个月以上期限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南宁投资创业的申请人复印件,提交投资或开业的相关证明(验原件);
人才配偶须提供其婚姻复印件(验原件),子女及父母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它属于员工。
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6个月以上期限的就业(劳动)合同、在本市参保缴费记录、特殊工种岗位资格证书。
3、投资创业、文化艺术创作、个体户人员。
(1)市发改委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企业和个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全市综合保险缴费记录;
(4)税务部门注册证书。
4.它属于那些避难和学习的人。
①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在本市就读的,须提交本市高校、中专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
(3)在本市培训学习的,提交本市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居住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准,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居住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的,通过开通绿色通道,在受理当日的工作时间内办结。
第十六条本市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居住证破损严重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居住证》工本费,更换或换发《居住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工本费由持证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