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和别人的产品外观不正当竞争?
经销商也要对产品外观专利侵权承担责任。
有两种涉嫌品牌假冒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假冒产品是未注册商标的产品,则构成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有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种情况,如果假冒产品被认定为注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商标法》规定的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如何应对产品外观专利侵权
产品外观专利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支付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外观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
(1)全民覆盖原则
普遍适用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所谓普遍适用原则,是指如果被控对象或方法被侵权,那么该产品或方法应当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每一个特征,并且是不可或缺的。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首先适用普遍覆盖原则。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被告完全覆盖了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也就是说,通过字面上的分析和比较,可以得出被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的结论。例如,一项专利要求保护:H形强磁场磁化杯(1),其特征是在杯的两侧嵌有两块永久磁铁(2)。如果在被控对象的杯体两侧嵌入永久磁铁,可以看出被控对象的结构与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完全相同。
2.本专利权利要求使用了上位概念,被告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特定概念。在这种情况下,普遍覆盖原则是适用的,被告侵权。例如,一项专利称,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是电机与传动机构连接,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对象的结构是电机由齿轮驱动,输出轴装有驱动轮。被告使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这一特定概念,故被告属于侵权。
(二)对等原则
等同原则认为,如果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后,无需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联想到,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置换、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与专利技术进行对比,则认定侵权成立。
例如,一项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机器人的移动机构,其特征在于:
它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有电机,电机通过齿轮传动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连接。被控对象的结构是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装有电机,电机通过链传动与驱动臂末端的驱动轮连接。被告在专利权利要求中缺乏齿轮传动的特征,但由于链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效替代,被告适用等效原则,属于侵权。
以上为您详细介绍了关于产品外观专利侵权的相关知识,经销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产品外观专利侵权,经销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来回答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