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的国际技术贸易(急)
从实际操作来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取得实效,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1.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将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市场。正是这个市场蕴含着无限商机,所以很多跨国公司都看好中国市场。但外商在谈及投资环境时,“除了反映‘四乱’(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官僚主义等老问题外,还有近1/4的外商声讨日益严重的假冒产品现象”。一位研究中国大陆知识产权的西方律师指出,国际知名品牌公司用于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预算中,大约有1/3到1/2花在了中国。中国大陆的假冒和盗版已经到了必须控制的地步。据估计,这种行为每年给国内外著名企业造成了数千亿美元的损失,中国政府也损失了数千亿元的税收。鉴于此,目前已有来自欧美日的近50家著名跨国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中国外国企业投资协会质量品牌保护委员会”;类似的组织还有中国植保协会,在国内从事农药化肥销售,吸引了很多国外企业参与,专门打假农药;“国际葡萄酒协会”从事假冒进口葡萄酒。上述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大大抵消中国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努力,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2.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继续在全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教育,进一步形成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它让假冒、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同时,在具体的打假活动中,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完善执法,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次,鉴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会使案件审理更加复杂,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尽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执法队伍,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整体水平,是极其必要的。而且有资料显示,国内只有海尔、宝钢等极少数大型企业设立了职能部门整体处理专利事务;而在国内经济最发达的上海,专门从事专利代理的专业人员只有200多人。因此,有必要从更大范围内培养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人才,以满足中国政府部门和各行各业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同时,作为社会分工,要大力扶持一批入世后较长历史时期内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使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其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应有的中介服务作用。
3.正确适用法律原则,保证技术贸易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利益。
在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的具体工作中,除了正确把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要求外,正确适用法律原则,提高谈判和签约技巧也是保证技术贸易交易和双方利益的重要环节。确保技术贸易中技术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通常是实现技术贸易交易的关键。因此,企业在技术引进过程中,应主要保护国外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在技术出口时,应该如何保证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损害?但是,同样重要的是,我们要有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以确保我们在谈判和签署过程中不会被骗。
1)技术进口如何保护国外知识产权?
(1)专利技术保护
在谈判和签约过程中,除了严格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为外国专利提供保护外,还应特别采取以下措施保护供方和受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A.为了防止不法外商向我国转让他人的专利技术,我国企业在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即外国专利技术持有者必须通过“鉴于”条款确保其对该专利技术的有效占有,否则无论条件多么优惠也不要签订合同,以免日后莫名其妙地卷入专利诉讼纠纷。
B.为了保护外方的专利技术在引进后不受限制地传播和使用,在与外方签订合同时,应对引进后专利技术的合作范围和使用期限作出明确的条款。
C.为有效维护国外专利技术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供方和受方应在合同中采用授权条款,明确专利许可的形式以及受方可向哪些国家或地区销售使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
D.当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国外专利未超过有效保护期时,应与外方协商确定如何按照专利制度的规定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2)专利技术的保护
除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刑法》和其他行政法规保护外国专有技术外,在谈判和签署过程中还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A.在达成技术进口合同前,与供方就供方专有技术签订保密协议,承担必要的保密义务,并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
b .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我们将继续承担一定时期的保密义务。
c .应允许供应商对我们接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
d .供应商应被允许合理地限制我们使用其专有技术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区域。
(3)技术引进中的外国商标保护。
A.为了维护外国商标的声誉,我们使用外国商标的产品质量必须与原商标的质量一致。
B.外方有权监督和指导使用其商标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C.经过努力,如果使用该外国商标的我方产品质量仍达不到原商标产品的质量,外方有权中止我方继续使用其商标。
d .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外方有权阻止我方继续使用其商标,除非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4)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A.外方可以在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中心对其软件进行登记,其软件登记证书将作为今后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的证据。
b .计算机软件许可进口合同登记后,合同规定的进口数量可作为国内市场防止假冒和非法复制的管理依据。
C.为防止外国软件被任意使用,应在软件许可合同中约定,外方应对其软件使用的范围和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
2)在技术出口中如何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1)我国出口专利技术的保护
鉴于专利技术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中国专利技术在技术引进国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向该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该国的专利权。
(2)出口专有技术的保护
数据显示,我国技术出口贸易中专利技术出口不超过10%,其余多为专有技术出口。因此,出口专有技术的保护十分突出。但实际上,国际上保护专有技术的手段并不完善,但通常可以通过引进中国出口专有技术的接受国的合同法、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来保护。如果参照美国专有技术的保护实践,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起诉讼:
a基于合同提起诉讼,即当受方违反合同使用或公开我们的一些专有技术时,我们可以起诉他违约;
b .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即以受方使用不正当手段侵犯我方专有技术为由,对侵权方提起诉讼;
基于所有权提起诉讼。如果我们的专有技术被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如果我们的专有技术被侵犯,我们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3)保护出口商的目标
从某种角度来说,中国的技术出口企业对商标注册的重视往往不如对专利申请的重视。由于目前商标注册的国际惯例,一个是在先注册原则,一个是属地延伸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商标没有在对方国家注册,或者注册时间晚于抢注者,那么我们出口技术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引进国就得不到相应的商标保护。因此,中国企业在出口含有专利技术的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之前,应该将专利权和商标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有意引进中国技术的国家申请专利时,他们还应考虑用这种技术和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商标注册申请。
(4)出口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从中国出口的计算机软件,无论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都应作为著作权受到保护,保护期为50年。具体的保护措施可考虑如下:
A.向技术进口国的著作权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以获得日后发生纠纷时可用于行政处理或诉讼的初步证据。
b .我国软件著作权人在掌握盗版侵权的确凿证据后,可以通过接受国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机关,向海关申请扣留或销毁进口或出口的盗版软件。
C.为防止我国出口的计算机软件被任意使用,应在软件许可合同中争取接受方的同意,限制软件的使用范围和区域。其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软件权利的归属、对最终用户的授权、不得出售、转租或转让、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等限制以及权利人的义务和免责条件。
第二,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技术贸易健康发展。
及时修订和发布利用外资、鼓励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出口的指导政策,为合理引导外资、重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进一步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夯实技术出口基础创造有利条件。
1.利用外资新政策
实践表明,吸引外资是中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外资取得了巨大成就。199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简称原目录),曾在引导外商投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2001年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外资政策必须与世贸组织相应的国际规则相衔接,以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作出的庄严承诺。其次,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使吸引外资在新时期促进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发挥更大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4日发布了新的《外商。
2.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于2000年7月11日发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于2006年10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明确要求: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根据国家法律对登记的软件给予优先保护。
(2)为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产品。
(3)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生产、制作和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展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行动。
为了促进软件出口,国家明确规定:
(1)注册资本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并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2)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发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3)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专门针对软件行业的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并可申请相应的认证费用。
(4)软件出口企业将在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税收、结汇等方面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
(5)在软件出口管理方面,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外经贸部网站建立软件出口合同网上登记管理中心,实现软件出口合同网上登记管理,由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经营秩序。
3.扩大和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新政策
为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于1996年底联合起草了《关于“九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以下简称原《意见》),并以1997报国务院批准。随着国民经济“九五”计划的结束,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联合起草的《关于在“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以下简称新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于2006年10月3日正式发布实施。 新《意见》由“指导思想和目标”组成;“继续实施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大力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结构”;“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意见》包括“优化机电产品出口贸易方式结构,实现贸易方式多样化”和“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等六个部分三十二条,进一步为新时期促进我国技术贸易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正确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确保中外双方利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际上,如果单纯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只是货物贸易范畴内的事情。相比之下,其有效性仍然有限。只有以技术转让为主线,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才能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及时编制/修订了对技术引进和促进技术出口都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政策文件,为开展上述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如何让这些纲领性的政策导向得到认真的执行。
第三,加强管理,保证技术贸易的健康发展
1.正确执行政策,坚决克服盲目重复引进的势头。
鉴于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有关部门加快了立法步伐。目前,已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办法》、《禁止进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此同时,《中国禁止进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国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及上述新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引导外商投资若干规定》相继出台,中国技术进口和技术出口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已经不再处于没有法律依据的阶段。当前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如何加强依法管理,真正落实现有的政策导向。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虽然处于转型期,但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仍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各个经济管理部门和地区。他们往往不根据自己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需求和供给体系的变化,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正确选择可能形成自己比较优势的领域,而是为了自己部门/地区的局部利益,盲目引进和建设最终起不到经济作用的技术项目,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更有甚者,一些西方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资源和环境,借全球和国际产业结构调整之机,不顾技术输入国资源和环境严重受损的后果,向中国输出一些技术落后、资源消耗严重、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
2.正确把握防止禁止和限制出口技术流失的原则。
同样,中国也有许多传统技术,如景泰蓝、双面绣、工艺陶瓷、人参种植、云南白药等。,都是国宝级的,他们的技术产品销往世界各地,市场销量经久不衰。因此,一些外国商人总是想尽办法从中国获得这些传统技术。如果他们在管理上粗心大意,就会在国外迷失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管辖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相关技术;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中的设备、材料及相关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所列的可用作化学武器的第一类化学品, 可用作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第二类化学品,可用作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第三类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
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不仅要依法管理技术进出口,而且要加强依法管理,以确保我国技术进出口沿着健康发展的道路前进。
仅供参考,请大家自己学习。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