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摘要的文字有什么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摘要应当写明发明名称及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和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者不能体现技术方案要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商业宣传用语的,应当删除,并通知申请人。
摘要的正文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字。摘要超过300字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应当将删节通知申请人。
摘要的正文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字。摘要超过300字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应当将删节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