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申请减刑会扣刑期?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监狱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依照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根据监狱考核结果予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三十条减刑建议书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书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一)阻止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破案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技术创新和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五)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有功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六)项所称技术创新或其他重大贡献,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独立完成或主要完成的,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

(一)防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所称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应当是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独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所称其他重大贡献,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独立完成或者主要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