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是否实行“红黄黑榜”制度?

中国建设网讯(记者秋艳)近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湖北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诚信体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在全面掌握信息、综合评判诚信管理行为的基础上,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市场主体实行“红黄黑榜”管理,并根据认定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征集、认定与披露、激励与惩罚、信用修复、监督管理、附则六章27条。

据了解,信用体系管理主要是关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识别、披露、应用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用行为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在充分掌握信息、综合判断诚信经营行为的基础上,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市场主体实行“红黄黑榜”管理,并根据认定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县级以上责任部门将视情将符合“红名单”的市场主体认定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守信激励对象;符合“黄榜”的市场主体认定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

不诚实的关键焦点;符合“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被认定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严重失信对象。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奖惩措施。各级责任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守信激励对象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及其优秀信用信息;2.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行政审批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民服务措施;3.在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的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下对象;4.在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评比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5.适当减少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抽样频率;6 .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责任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重点失信对象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在日常监管中,按照定期的比例和频率进行监督抽查;2 .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根据《国家失信惩戒措施基本清单(2021版)》等文件,对严重失信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禁止在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内依法从事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2.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申请排污许可证;3.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批部门委托的具有排污许可证的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依法禁止其从事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4.对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依法暂停项目审批;5.通知承诺不适用;6.适当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率;7.限制政策支持等优惠措施的适用;8 .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管理办法》发布了“红名单”、“黄名单”、“黑名单”行为清单。

1.有下列行为的市场主体(一、二为基本条件,三、四、五、六、七可满足一项)列入“红名单”:

1.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1年内没有应当公开的失信记录;2.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处罚;3 .因乡镇污水处理工作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和奖励;4.在乡镇生活污水领域获得省级以上专利和科技进步奖;5.响应政府号召,参与抢险救灾;6.运行维护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考核指标能满足省厅每月考核要求(以认定期内最后一个考核周期为准);7 .其他经认定可以列入“红名单”的名单。

二、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列入“黄名单”名单:

1.未按照要求进行污泥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修改或伪造运行维护数据,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3.已完成的项目移交给第三方运营维护,不负责第三方的运营维护;4.项目任一运营维护的绩效评价低于60分;5.认定期间,绩效评价、通报、审计等提出的问题。三次未及时整改,相关市场主体负主要责任的;6.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未及时运行,未按要求运行,未造成重大影响;7 .不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乡镇污水处理工作(主要包括工作考核、问题整改、绩效评价等。);8.被行政通报列为负面案例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9市(州)及以上媒体报道负面新闻,未造成重大影响,相关市场主体负主要责任。

三、市场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列入“黑名单”名单:

1.违反法律法规伪造、涂改、转让排污许可证的;2 .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3.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4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出具虚假报告,或者租赁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5.被依法关闭并被吊销许可证;6.被法律法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7.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