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外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人员合法权益,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外地来本市五区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自愿申领居住证;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外地人员来本市五区的,按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目录)

居住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有效期、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第四条(有效期)

居住证有效期为1年、2年、3年。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一)作为本市户籍证明的持有人;

(2)用于办理或查询与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相关的个人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更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第六条(行政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委托社区居委会承担本区域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信息、科技、房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七条(受理机构)

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领手续。第八条(申领居住证的材料)

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两张1寸彩色或黑白)、固定合法住所证明、婚育证明外,申请人还应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业、半年以上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投资、创业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作为引进人才,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籍政策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提供学历、专业技术证书、能力和业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接受)

申请材料齐全的,社区居委会予以受理,出具受理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交属地派出所采集其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补齐材料。第十条(居住证的发放)

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公安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受理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受理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居住证由成都市公安局制作。第十一条(信息登记)

居住证的基本信息由派出所登记。第12条(生产成本)

《居住证》工本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相关待遇第十三条(子女入学)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其就读。第十四条(计划生育)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五条(卫生防疫)

随居住证持有人的16周岁以下儿童,可按规定享受本市计划免疫等服务。第十六条(许可证办理)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第十七条(科学技术的应用)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实施其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参与科技项目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并按规定申报科技奖励;凡在本市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第十八条(资格评估、考试和鉴定)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各类职称统一考试和相应的注册。第十九条(参与评选)

居住证持有人可参加本市劳动模范和“三八红旗手”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