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范围有哪些?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细则,中国专利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专利保护的客体作如下规定。1.下列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 (一)产品的各种方法和用途;(二)气体、液体、粉末、颗粒等无特定形状的物质或材料;(三)单纯用材料替代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形状、结构相同的产品;(四)不可移动的建筑物;(五)仅具有图形设计的产品,如棋牌等;(6)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给排水系统、供暖系统、建筑通风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机、连铸机等。;(7)简单电路,如纯电路、电路框图、气动电路图、液压电路图、逻辑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本质上只有电气功能;(八)电、磁、光、声、辐射或其组合等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械。二、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有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在公告日(不含公告日)之前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实用新型(包括授权和尚在审批过程中的),按本公告发布前的方式办理;凡在公告日(含公告日)之后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均按本公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