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称已经有类似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修改后第二次审查意见说修改了。

继续修改,缩小保护范围,可以将具体实施例中的内容添加到权利要求中,以免超出范围(添加的内容必须是权利要求的细化),或者在原权利要求中进一步明确以下的具体概念(最佳实施例应以其为准),并说明优点,解释人员可以在现有技术未公开的情况下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