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建议怎么写?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为基础,提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设计是指工业产品的设计,也就是工业产品的风格。
外观专利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阶段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需要颜色保护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的图片均为图片,提交的照片均为照片,图片或照片不得混用。需要图片或者照片说明的,应当提交设计的简要说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申请减费的,应当提交减费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复习阶段
中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在初审过程中,审查员会对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问题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对通知进行更正。同时审查员会审查其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户。如有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户,审查员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将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回复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3)、授权阶段
1.授权:通过初审后,审查员会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需要办理以下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登记费、授权年度年费、公告印刷费和专利证书印花税。
2.证书的颁发:申请人在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可获得专利证书。这段时间大概是2-3个月。
专利意见声明
意见陈述
亲爱的考官:
本意见书是对《××通知》的回复
(1)修改说明
在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和对比文件后,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如下修改:
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xxx”。这一技术特征记载于(在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地方),因此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是为了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的缺陷。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对比文件1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不同的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a)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具有公开最多的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b)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与对比文件1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区别特征A,因此该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c)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但A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在于其在本申请中的解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他们不可能轻易地想到将A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A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来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上述区别特征a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通常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通过采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怎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变更具有显著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该从属权利要求还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申请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完全克服了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所有缺陷,希望审查员尽快授予发明专利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