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从相似性标准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法律分析:(1)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的,应当认定为相同设计;(2)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次要部分不同的,应当认为是近似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似,应当认为是不同或者相似的设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拍摄、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抄袭、剽窃;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进行录音录像并发表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艺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实用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色彩、形状、图案的组合为基础,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