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店面可以做银行按揭贷款吗?

1.商业店面可以做银行按揭贷款吗?

不,你不能得到贷款直到你归还它。但是,如果你的信用好,可以做。

第二,商业综合体可以抵押吗?

商业综合体可以抵押。可以拿到商业综合用地的土地证,银行可以申请抵押贷款。但这样的土地需要先评估,银行会根据评估的价值打折给予贷款。商业综合体是多功能、高效率、复合统一的综合体,它集商业、办公、酒店、会展、餐饮、会议、娱乐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种以上功能于一体,各部分之间建立起相互依存、互惠互利的动态关系。

3.商业产权房可以抵押吗?

商品房可以抵押。办理抵押贷款时,房屋需要已经取得房产证,在贷款时评估的额度内可以办理贷款。如果评估金额比较低,此时可以继续提交其他抵押物。

用户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可以提前咨询银行贷款书和贷款利率,然后选择贷款利率低的银行办理贷款。在这样的银行办理贷款后,支付的利息会更低,可以在办理贷款时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

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必须良好。如果征信不好,银行是不会批的。需要注意的是,不良征信是不能改的,借款人也不能换银行。信用不好的时候要及时改正,5年后自动消失。

办理抵押贷款后,必须按时还款,不能逾期;为了避免贷款,你要衡量自己的还款能力,知道自己用什么样的收入来偿还欠款。国家的收入相对较低,所以有必要

四。原始文件编号湖北政办201813?

文件名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

文件编号:鄂政办发[2018]第1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注入新动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进一步降低企业能源成本。

(1)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电报安装流程,缩短安装时限。高压和低压客户的电力连接环节分别减少到4个和3个,10 kV和400 kV非居民客户的平均电力连接时间分别减少到80天和30天。完全取消普通客户的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对具有电力承包(修、试)资质的企业承担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应当无差别接入电网,及时送电。(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华中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

(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通过暂时降低输配电价、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接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使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下降约10%。继续严格执行取消临时电费政策,临时用电用户不再缴纳临时电费。2018 65438+10月1起,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符合政策要求的余热余压燃气接入湖北电网的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3)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通过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放开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和电力规模。支持培育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将发电企业的利润全部转移给用电企业,最大限度降低实体经济的用电成本。2018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规模不低于38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

(4)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严格执行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加强和完善城市配气环节价格监管,加快核定天然气配气价格。全面梳理省内管道天然气各环节价格,降低不合理输配气和转供成本,减少供气中间环节。鼓励天然气大用户直供,降低企业用气价格。整顿和规范天然气输配企业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第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

(5)继续推进高速公路降费减标。通过优化高速公路交通流分配方式,完善差异化收费政策,均衡路网交通量,提高路网整体运行效率,促进企业物流成本降低。继续实行高速公路通行卡用户电子缴费优惠政策。当使用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缴费的货车收费标准较高、车流量较低、深度贫困地区高速公路处于深度贫困状态时,优惠费率提高至20%。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6)创新原产地签证备案政策。在信用管理和产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简化申请人备案手续,原产地证书无纸化、一体化,原产地证书通知和签署。(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七)创新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实行优惠制度,免除境外装运前检验,简化评估程序,以批次监督管理代替批次检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保税展示交易(包括保税展示和保税展示)实行检验检疫、预检验、登记、核销等监管制度。(责任单位: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第三,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加大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将新增贷款总量作为重要参考,鼓励新增贷款增速高于总资产增速。继续推广税收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信贷产品,发展流动贷款、薪酬贷款、交易贷款等信贷产品,重点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权”抵押贷款、出口退税贷款,增加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九)落实支持企业融资续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企业融资展期政策。企业融资到期需展期且符合不还贷款条件的,按不还贷款政策办理,不还贷款不得作为单独因素降低贷款风险分类。规范发展中小企业借贷资金,以政府资金为主的借贷资金使用率原则上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下50%以内,推动商业银行配合借贷资金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程序,缩短“过桥”时间,降低企业“过桥”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十)清理和规范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收费。进一步巩固前期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专项检查成果,重点检查转嫁信贷服务成本、强迫客户变相或变相购买服务、收取与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和价格不符的费用、收取超出总行价目表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依法采取整改、清退、处罚等措施。抵押贷款过程中,抵押物依法需要登记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向企业强行收取服务和费用,不得强制企业在指定机构接受服务和收费;抵押登记期满,企业以同一抵押物继续申请抵押贷款展期的,抵押登记部门不再收取抵押登记费。(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省物价局)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挂牌公司“种子板”,引导挂牌公司在“四板”市场挂牌或展示,先行规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上市服务体系,推动更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对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四板”上市公司给予适当奖励,形成省市县多层次、差异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三板”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引导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在沪深交易所发行。通过资产证券化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加大对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支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湖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12)充分利用进出口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加大政策性贷款对外经贸和实体经济的有效投放,省级预算安排10万元贴息优惠贷款,促进外经贸持续快速增长,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走出去”,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十三)支持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股权投资、再担保等形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带动各方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支持建设省级再担保平台,省财政将融资50亿元,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做大做强市县县担保机构,加强和完善支持全省担保体系建设的中小实体企业发展资金管理50亿元,改进和完善重大产业资金管理80亿元,调整支持方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发起设立担保集团,构建区域担保合作体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第四,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

(十四)落实增值税改革措施。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2065年5月65438日至2065年5月1日,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降至16%,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基础电信服务业、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1%降至65438+。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8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允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R&D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一次性予以退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统一部分行业或企业农产品抵扣标准。积极开展宣传辅导,完善征管服务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过渡性安排和优惠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五)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0月2017、1日至2019、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比例。2017至2019至2019至2012至318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实际R&D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由50%提高到75%。科技型中小企业R&D活动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十七)延长到期税费优惠政策。到2020年65438+2月31,继续执行1_5%的企业地方教育附加费率。到2019、12、31,对物流企业拥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在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法经营的公司;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扣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八)增加企业公益性捐赠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年限。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九)降低部分企业印花税核定税额的比例。2065438年5月18日至2065438年5月15日,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货物运输企业、仓储保管企业、加工或承包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分别为70%、40%、100%、65438。(责任单位:省地方税务局)

(二十)加大资源税减免力度。206543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使用的低品位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50%资源税;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从废石、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责任单位:省地方税务局)

(二十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免征范围。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从业人员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为从业人员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注册不满3年、工商登记从业人员30人(含)的企业,可在剩余期限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限永远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到不超过2倍。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商省财政厅确定。(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二十二)减轻企业专利支付负担。专利登记费自2065438年8月1日起停止收取。2018-2020年,对缴纳有效期6年以上发明专利年费65438+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当年获得专利权的企业给予优惠。贴息金额为贷款发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个项目或企业的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在湖北实施专利转化并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合同营业额20%的补贴,每笔或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新增资金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

(二十三)取消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系统梳理政府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让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让市场竞争选择服务主体,形成价格。全面推行政府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制度,推行省内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实行网上集中公开、动态调整管理。清单之外不允许政府定价。201年5月18日起,暂停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标准10%以上。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房地产档案服务费、城建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管费、新建建筑防雷装置检测费等已取消的费用。按照“谁监管(服务)谁承担费用”的原则,有关部门不得向监管(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

五、进一步降低成本。

(二十四)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以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开办等重点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减少环节、流程、材料、时限,实现更快的审批和服务效率。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65 438+07]59号)要求,巩固完善“多证合一”,推进“居住信息申报负面清单”和姓名自主申报试点。完善“一网覆盖、一次运行”的“互联网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体系,打造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的一体化政务服务模式。创新监管方式,推广使用“双随机、双公开”监管平台,积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五)清理和规范中介服务。再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规范。清理公布作为省级行政审批必备条件保留的中介服务清单,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应用,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网上招投标和信用评价系统。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五脱钩”进程,完善事业单位服务收费行为政策规范。依据行业协会价格行为准则规范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适当降低高额会费等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编办、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二十六)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领域的“多测合一”。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等业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 * *享受成果。鼓励建设工程领域中介机构有序竞争,引导中介机构降低建设工程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十七)清理和规范企业保证金。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涉企存款清单,清单外的涉企存款项目一律取消。加大对涉企保证金项目已取消资金以及逾期或多收保证金资金的清理返还力度,坚决制止各种以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费比例,努力减少企业资金占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

(二十八)提高消防服务效率。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免费报名参加消防行业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进一步优化消防审批和备案受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减少消防设施检查和建设项目范围,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装修工程,不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无需单独检查。在申请消防验收资料时,建设单位对有消防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含阻燃PVC管)只需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和新开发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除外)。(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第六,进一步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二十九)继续落实“五险一金”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相关政策。对符合保留岗位补贴条件但未裁员的企业,保留岗位补贴比例继续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城镇整体登记失业率的企业,保留50%。对困难企业,继续实施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三十)加大对小微企业工会的资金支持。2065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31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全额返还企业工会。(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国税局)

(三十一)落实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对员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企业职工,自2017 1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宣传,细化配套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每季度向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第三方评估,同时开展跟踪督导,采取下发督导通知书、约谈、挂牌督导等方式,确保各项降成本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