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201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护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可以依法成立和加入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人的自律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专利代理人素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小微企业和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和公众办理事务和查询信息。第八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和股东应为中国公民。第十条申请执业许可的合伙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五)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具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人经历。第十一条申请执业许可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五分之四以上的股东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具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有两名以上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不能全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

(四)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吊销执业许可证,未能妥善处理未完成的各类专利代理业务的。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该专利代理机构新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机构”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或者地区名称以及“分支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证时,可以使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