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八项财产是什么?

1理由被执行人的生活用品(衣服、家具、灶具等。)不能封存:没有柴米油盐,生活无法进行,会导致社会动荡,激化矛盾。

2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理由:保证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注:必要生活费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

被执行人及其供养亲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物品

4未发表的作品和未发表的专利(查封、冻结等措施会影响作品的专利转让和发表!更有可能给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被执行人及其供养亲属用于身体缺陷的生活必需品(用于身体缺陷的物品相当于身体缺陷者的生活必需品)

6.个人奖章、荣誉等。被执行死刑的人(这些物品是个人荣誉的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关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同外国和国际组织缔结条约、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门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由于条约、协定已规定这些财产免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财产。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具体来说,就是前七项以外的财产不适合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