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012年2月7日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事业单位财务部门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额补助、超支不予补偿、结转和按规定结余使用等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额补助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和资产状况确定。固定或定额补贴可以为零。
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支付方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上年结转和结余情况,计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计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自行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国家一般不调整财政补贴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当上级下达的经营计划有较大调整,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时,事业单位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调整;财政补贴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增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支出预算会相应增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计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决算管理。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和其他活动而依法取得的无偿资金。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业务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业务收入;从财政专户拨付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批准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营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四)挂靠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挂靠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营业收入,即事业单位除专业业务活动和辅助活动以外的非独立核算的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其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者克扣。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和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本消耗和损失。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业务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二)营业外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补助挂靠单位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补助挂靠单位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向上级单位上缴的支出。
(五)其他费用,即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和捐赠支出。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自行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的业务活动时,应当正确归集实际支出数;不能收取的,按照规定比例合理分配。
营业费用要和营业收入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指定项目、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交专项资金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并可以根据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用途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支的结余。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已执行但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需在下一年度按照原用途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预算目标已经完成或因故终止的当年剩余资金。
营业收入和支出的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非财政拨款应当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的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提取,剩余部分可以作为公用基金,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用经费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六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立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先用后收、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并按规定在相应的购修科目中列支(各列50%),并按其他规定转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不得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得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并按照其他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
(三)其他资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十四条资金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类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严格控制和保证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三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内变现或者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运用金额、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消耗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库存损益应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65,438+0,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65,438+0,500元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大量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构筑物;特种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展品;书籍和档案;家具、器皿、配件和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详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底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
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够为使用者提供一定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业务支出。
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机构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事业单位不得将财政拨款及其结余用于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产、* * * *。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承担的可以用货币计量,需要用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负债包括贷款、应付款、暂存款和应付款。
应缴资金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款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其他资金。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结算,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全部负债。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资金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违规举借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转让、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清算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全面清理本单位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计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交接、接收、移交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按照下列方式处置: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从建制内转出的事业单位资产全部无偿划转,资金相应转移。
(二)已转制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为国家资本。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全部资产。
(四)被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给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的剩余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五)被分立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被分立的事业单位,资金应当相应转移。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财政拨款收支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表及其他主要表格、相关附表和财务报表。
第五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收入与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与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与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对当期或下期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资产使用、收入和支出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占公用支出的比例、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机构可根据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二章XI金融监管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披露财务信息。
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适用本规定,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下列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细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附属于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接受其他单位投资回报的事业单位经营的项目;
(3)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格机构。
第六十六条突出行业特点,需要制定行业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
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一些行业可以将权责发生制引入行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十七条省和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