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监理、施工以及设备、材料的招标。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设备和材料,是指用于实现建设项目基本功能且与建设项目密不可分的设备和材料。第三条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制度,依法查处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市交通、水利、电力、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公共* * *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和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所需的场所和服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第四条依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进入本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交易平台的申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答疑、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市交易平台公开发布。第二章招标第七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筑设备和材料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或者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服务。
其他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服务是否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依法决定。
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和非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按照政府采购或者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应当采购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购。第八条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招标。
国家和省对招标方式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为不适宜招标的;
(二)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主要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建设项目在暂停或者延期后复工,且承包商在暂停或者延期期间未变更和履行项目管理责任的;
(四)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
(五)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经项目主管部门确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建设或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追加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次要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有承包能力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两次投标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能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涉及具体认定事项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提供意见。
有关法律法规对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