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解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款资金视为财政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同时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不能分别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
解读二:政府购买服务包括两类。
根据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三:集中采购有明确的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者分部门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
解读四:政府采购项目有一个具体的概念。
根据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相关的装修、拆除和修缮。
解读五:代购有明确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企业法人,是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解读六:什么是重大违规行为的明确记录?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解读7:把整体定义为部分是有依据的。
《条例》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采购人以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一个预算项目下相同项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和服务,且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是以拆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但调整项目预算或者以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批准采购的除外。
解读八:确定“质量与服务对等”有法可依
根据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当,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够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解读九:采购标准细化。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技术和服务标准。
解读10:用混合资金购买的项目有法律适用规定。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同时使用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不能分别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
解读11: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避免五种情况。
《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益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参与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或者监事;
(三)参与采购活动前3年内为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
解读12:集中采购机构不能委托。
《条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委托。
解读13:委托代理协议中必须明确代理的范围、权限和期限。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等具体事项。
解读14:分散采购有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限额以上项目的行为。
解读15:要求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方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接受礼品、回扣或其他与采购无关的商品和服务。
解读十六:通过调查改变中标结果的,要追究责任。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检测样品、考察供应商等方式改变评标结果。通过检测样品、考察供应商等方式改变评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17:八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区别对待或者歧视供应商:
(一)向供应商提供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合同的履行无关的;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和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成就、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的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价标准;
(六)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地点;
(八)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解读18: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有更具体的规则。
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和采购要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要求。除非因技术复杂或特殊性质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购要求应完整、清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未能组织验收供应商履约或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19:回答问题要在3个工作日内。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回复供应商的查询。
解读20:三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日期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的日期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的日期;
(2)对采购过程有疑问的,以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的日期为准;
(3)对中标或交易结果有质疑的,以中标或交易结果公告期届满之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