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总体原则
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总体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创造性的判断应当基于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整体评价,即该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而不是某项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判断的综合原则(三维原则)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审查员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不仅应当考虑发明本身的技术方案,还应当考虑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上述规定可称为综合评价原则。
专利创造性判断的逆序法
改变专利创造性评委接触信息的顺序,让他们在只知道现有技术及其技术问题,不知道发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情况下,有机会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这个技术问题的难度。
两个心理学概念:锚定效应;马后炮偏差。
专利创造性判断的逆序法
第一步,全面了解与现有技术最接近的技术方案。避免与本申请或本专利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找出现有技术需要改进的原因。
第二步,在思考如何解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同时,了解其他现有技术结合与问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解决方案。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技术问题时所面临的困难。
第三,在分析了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和困难后,让发明人介绍发明的技术方案。至此,如何解决问题就向法官揭示了,法官会更客观地判断是否明显。
-资料来源:石的《专利创造性判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