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吗?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等特许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应当在特许权已经转让,价款已经收到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证据时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根据《合同》规定的特许权受让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提供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特许经营费,在资产交付或资产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提供初始和后续服务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版税有两种赚取方式,一种是转让所有权,一种是转让使用权。在财务上,无论是转让其所有权还是转让其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都应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版税包括以下内容:
1,应与下列权利的使用或使用权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以及在与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有关的文字和信息中定义的知识产权,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登记。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定义既包括经许可支付的金钱,也包括因侵权而支付的赔偿;
2、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的收入,即设备租金;
3.利用或有权利用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经验的信息取得的所得;
4.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范围,服务提供者仍保留该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者仅拥有该成果的使用权,以及该等服务产生的收入;
5.在转让或者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过程中,技术许可方派员为该技术的应用提供相关的支持、指导等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含在技术价格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或者不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综上所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使用其他经济单位所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而支付的费用。它是作为财产性收入的一种支付,不属于商品经营的支付。使用其他单位专有资产发生的费用,只能用使用该资产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弥补。但是,制造专利产品、专利方法或使用商标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技术或管理服务,因此应记为产品的生产费用。专有权的使用是有限制的,企业应当在专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些经济权利。如果超出范围和时限,用户将受到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特许经营权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受让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从各种渠道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为总收入。包括:
(一)销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