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一些规定包括: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质证的要求是证据应当相关、合法、真实;当事人可以就证据相互提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互相询问有关证据的问题,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对方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时,提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不得使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