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罗米修斯决策冲击美国生物技术布局?㈠

美国最高法院近日推翻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该案不符合美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标的物的适格性。普罗米修斯案的判决不仅限制了未来通过发明与医学检测相关的方法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也对美国生物技术和制药行业未来的专利布局方向产生了广泛的影响。_

2012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对备受瞩目的梅奥协同服务公司诉普罗米修斯实验室公司案(以下简称普罗米修斯案)做出判决。

该判决出人意料地推翻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原判。

判决认定,将一定剂量的6-硫代鸟嘌呤(6-TG)注射到人体内,检测人体血液中代谢物的浓度,以确定该剂量是否达到最佳药效的检测方法的发明不具备美国专利法第101条(35 U.S.C. 65438+)。

申请专利的资格标准:

方法、机械、制造物品和物品的组合

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将四类发明列为合格专利:工艺、机器、制造和物质位置。

美国最高法院在先前的判决(Diamond诉Chakrabarty,447 U.S. 303 (1980))中指出,虽然立法中的规定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但其范围并不是无限的。

在实践中,自然法则、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仍然被排除在专利保护的对象之外。

美国最高法院在对普罗米修斯案的判决中认为,这一案件揭示了一个自然规律,即血液中特定代谢物的浓度与人体代谢特定药物后发挥药效或产生副作用的可能性之间的相关性。

即使需要人的行为(给药)才能使相关性出现在特定的人体内,但相关性本身是独立于任何人的行为而存在的,是人体药物代谢的结果,所以应该是完全自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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