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法令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41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批复》(国函[1992]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金人庆

2006年12月4日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保护企业及其关联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金融企业除外。

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确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

企业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和重组清算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企业财务规章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财政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财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指导企业按照财务关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二)制定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建立和完善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检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质量。

(四)实施企业财务评价,监控企业财务运行。

(五)研究制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参与审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出资企业的重要改革和改制方案。

(七)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等企业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企业经理、厂长或者其他实际负责经营管理的领导成员(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本通则和本章程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纳税。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依法进行调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出资的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系

第八条企业应当实行资金归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层级。企业集团公司决定自己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和有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应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相关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应当回避与投资者和企业经营者利益相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平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量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者的财务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一)审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和财务预算。

(二)决定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决定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四)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

(五)按照规定向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或推荐财务总监。

投资者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也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内部制度和合同约定将部分财务管理职责委托给经营者。

第十三条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企业融资、投资、担保、捐赠、改制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案,诚信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和提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相关资料。

(六)依法配合有关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财务监督。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和特定债权等形式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按照有关规定转换为股权的债权。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对投资方式、程序和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接受投资者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

第十五条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或者依法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股权资金的,应当制定融资方案,确定融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审批程序,控制融资成本。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委托法定验资机构依法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工商登记核准后30日内,根据验资报告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内,投资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除《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回购本企业发行的股份。企业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由投资者自主决定。

第十七条投资者实际出资超过注册资本(含股票溢价)的,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资本公积用于增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增加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法定公积金后,企业留存的部分不得低于转为法定公积金前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九条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投资者应当在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注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国家分配资金时,对所有权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补贴的,作为企业收入。

(四)属于政府借贷、偿还的资金,作为企业债务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抢救亏损或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依法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做出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

企业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等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资产运营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平衡的原则和业务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对资产结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支付和拨付资金,并凭有效合同和法律文书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境外支付和调拨资金。

企业集团可以对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财务审计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施财务监控。

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催收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程序,按照合同和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企业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实施批量采购。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使用和处置制度。

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和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咨询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由投资者审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投资者同意。

企业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和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后,企业应当在一年内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审批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按照合同支付投资款,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执行。

企业向境外投资还应当经投资者审批,并遵守国家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和外汇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依法明确界定,落实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财务责任。

无形资产转让、出租、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时。,企业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以及内部审批制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并实施跟踪监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规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捐赠范围和条件,落实实施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或者委托其他机构理财,不得影响其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定期对账,控制风险。

第三十一条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对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挪用客户资金或者相互转嫁经营风险。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的管理制度。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计提标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制定计提标准时,可以咨询中介机构和相关专家。

企业应当落实计提损失或减值准备后的资产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继续使用且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明责任,追回损失,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企业重组中认定的资产损失,经批准后依次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冲减。

第三十四条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理涉及企业业务调整或资产重组的,按照投资者审批的业务调整或资产重组方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进行结算。投资者或企业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输送企业经济利益或操纵关联企业利润。

第五章成本控制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制度,强化成本预算约束,落实质量成本控制措施,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企业实施集中分级费用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企业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可以通过建立R&D储备的方式筹集,据实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企业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第三十九条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等。,按国家相关标准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销售折扣,折扣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服务费、佣金、回扣、入场费、商业奖励等。企业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收取或支付的佣金、保险费和运费,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办理。

向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支付费用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和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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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适用本通则。

第七十八条本通则自2007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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