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4条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凭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包括进口某些国家的专利发明或设计)的专有权(也称垄断权或专有权)。他人必须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才能做上述行为,否则就是侵权。
一、专利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申请专利的,在中国不授予专利权。
二、对于这一条,有三点特别说明:
(a)只要该发明是在中国完成的,不论是否已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在就该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应提出保密审查请求并获得许可;
(2)任何人未经保密审查直接在国外申请专利,然后通过巴黎公约或PCT在中国寻求专利保护,将因违反本法而被拒绝授权;
(3)本条是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授权专利未经许可在国外申请专利,任何人都可以以该专利违反专利法第二十条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法律客观性:
专利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将被绝对消灭,发明创造从此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该条规定解释了专利权不同于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没有期限,但专利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专利权的这一特征是由其本质和目的决定的。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和使用发明来鼓励发明,它必须在发明者和公众的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从最近十年来看,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尤其是那些投资大、耗时长的发明如药品,有延长的趋势。比如美国规定药品的保护期为批准之日起17年,可以延长5年,欧盟也做出了类似的决定,药品的保护期为申请日起20年,可以延长5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补充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至少为自申请日起20年,《邓克尔文本》也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至少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为适应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趋势,我国1.992专利法修正案对我国65438+进行了扩展。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自申请日起计算,但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享有独占实施权。根据《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专利申请应当经过记过审查批准,在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才能正式产生。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该专利方法。就发明专利而言,由于在作出授权决定之前(自申请日起18个月),发明内容已经公开,申请人的竞争对手可能已经知道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内容,对专利权人的利益构成威胁。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使用发明的机关,在被授予专利权前未支付适当的调解费用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专利法(198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加异议制度,专利法修正案(1992)取消了专利申请的异议制度,专利局作出审查决定的日期为专利授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