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介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商标、制造商名称、原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确保一个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得到保护。
公约原始成员为11。公约签署130年后的今天,截至2014年2月2日,随着科威特的正式加入(以及《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缔约方总数已达176个。1985 2009年3月19日,中国成为《公约》成员国,中国政府在其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加入公约前后,中国还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使之相适应。
《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署以来,经过多次修改,目前的版本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30条分为三组,第1-12条为实质性条款,第13-17条为行政性条款,第18-30条为“终结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