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项包括:

(1)广州专利金奖;

(2)广州专利优秀奖;

(3)广州专利创造贡献奖;

(4)广州专利实施效益奖。

市专利奖励经费列入市政府预算。第三条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专业范围内的市专利奖初评工作。第六条广州市专利金奖、广州市专利优秀奖、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的项目应当评选产生。广州专利金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0万元;广州市专利优秀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65438+万元;广州专利创造贡献奖每届不超过10个名额,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广州专利实施效益奖每届名额不超过10名,每个单位奖励3万元。

如果参评项目不符合广州专利金奖条件,广州专利金奖可以空缺。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配套奖励:

(一)在奖励期内获得国家和省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

(二)专利权属清晰,法律地位稳定。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为65438+万元;获得省级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8万元;获得省级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万元。

获得国家或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申请配套奖的,获奖单位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评审委员会对相关文件进行评审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八条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项目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奖励获奖项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对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金奖和广州市专利优秀奖:

(一)是有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的技术方案巧妙、新颖,技术水平高或者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对推动本行业或者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颜色或者其组合上作出了新的设计,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三)项目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年利税或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同行业前列;或者项目的实施在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解决公共卫生问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清晰,法律地位稳定;

(五)未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创造贡献奖:

(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市或同行业中名列前茅,无异常专利申请行为;

(2)在获奖期间未被法院或专利管理部门发现有侵犯他人专利或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广州市专利实施效益奖:

(一)通过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获取重大经济利益的;或者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

(2)在获奖期间未被法院或专利管理部门发现有侵犯他人专利或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