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聘请外国专家引进国外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经济专家和应邀在山东短期工作、讲学的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将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可以省政府名义给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对推荐外国专家、提供信息资料的有功人员也将给予奖励。
对来山东的外国专家,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第五,积极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严格执行来山东工作的外国专家聘用合同,确保其有职、有权、有责;作为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与相关问题的决策。外国专家独资或承包、租赁的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可在国内外招聘,并按国际惯例管理。第六条依法保护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外国专家的个人资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外国专家的合法收入和其他利益应根据专家本人的意愿予以保密和保护。第七条欢迎外国专家带技术和专利来山东创办和合办先进技术企业。这类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用短期流动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经审查后优先考虑;外国专家所得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在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这类企业还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并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交通条件和通讯设施,按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收费。第八条外国专家向我省提供的先进设备,作为合资企业投资,享受免征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照顾。经批准进口的科研、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在进口环节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关税。携带、托运、邮寄或进口自用的定居用品、交通工具、科学仪器、办公用品(合理范围内)和图书资料,凭《外国专家引进证》免征关税。
凡列入我技贸一体化计划的项目和进口的成套零部件,均按零部件税率征税。
除海关禁止或限制携带的物品外,专家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如有明确申报,一般不开箱查验。第九条申请来山东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子女升学、就业、探亲和对外交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和妥善安排。第十条简化签证手续,放宽出入境条件。对在山东工作1年以上的外国专家,居住证一次性有效期可适当延长。有些人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经常来山东的专家可以办理长期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第十一条山东省聘请的外国专家可与政府领导直接对话。在山东工作期间,如果遇到任何违约或其他难以解决的困难,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向当地政府相关领导求助,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分管省长求助。专家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问题,由各级政府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并确保相关政策得到落实。第十二条上述条款适用于申请来山东工作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专家。
我省聘请外国专家和引进国外技术的有关事宜,由山东省国外智力办公室和山东省对外科技交流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