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报关单

为适应贸易发展和海关监管的需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目录所列商品申报要素的内容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

为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

本目录自2006年5月6日起生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申报商品名称规格目录》的要求,认真填写报关单,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6年4月7日

标准化申报原则

1.报关单的规范申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条例》和《上海海关进出口商品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依据。

二。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写要求:

商品名称必须填写准确的中文名称,中文名称后直接填写英文名称(整车或无英文名称的除外)。

商品的成分、含量、用途、品牌等要素必须按照目录要求的顺序填报,两者之间必须用逗号隔开。如果内容超过了电脑限定的字符数,超出部分可以在规格栏填写。* * *本栏可输入255个字符(即127个汉字),EDI和电子口岸申报的本栏字段长度为50个字符(即25个汉字)。三、规范栏目填报要求:

进口货物需要申报的型号、品牌、化学式等技术参数,应当按照目录要求的顺序填写在规格栏内,各要素之间以逗号分隔,以句号结尾。超出商品名称字符数限制的声明元素在它们后面声明,用逗号分隔,以句号结尾。如果内容超过电脑限制的字符数,超出部分可以在备注栏填写。* * *本栏可输入255个字符(即127个汉字),EDI和电子口岸申报的本栏字段长度为50个字符(即25个汉字)。本栏不得声明以下“非法字符”:

(1)商品数量和计量单位不可填写。比如:13瓶,15套等。,建议填写其他合适的栏目。要求申报“包装”的,不得增加数量,并明确申报包装形式。如:桶、罐等。;

(2)不要只填一组含义不清的数字,没有任何其他内容。比如,所报内容均为“6820”,建议申报为“型号6820”。通过做注释来规范数字的含义;

(3)含义不清的符号,如“-”和“?”,不得单独出现。等等,建议删除。

四、备注栏填报要求:

在“规格”列中输入超出字符数限制的声明元素,并以句点结尾。输入法定监制证书之外的其他证书的名称和编号,如:原产地证书(享受CEPA税率的货物除外)、制造商原始发票、AWTA(澳大利亚羊毛检验证书)、外商投资设备审批表等。,用逗号分隔,以句号结尾。输入其他需要声明的元素。(例如:生产厂家、签货日期、工艺流程、旧设备原价、使用年限、可接受年限、残值率等。)本栏目可录入255个字符(即127个汉字),通过EDI和电子口岸预录入申报的本栏目长度为50个字符(即连续录入25个汉字)。

海关进出口商品规格申报目录章

第一部分是海关税则:1为“税则号列”,其八位数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完全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海关的10位数字代码。

第二栏是“货物的中文名称”。

第三栏为“进口税率”,其中1栏为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订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二栏是中巴关税税率,适用于部分原产于巴基斯坦的进口商品;第3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从1、2栏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第四栏为“增值税税率”,栏内空白时免征。其他分为13%和17%。

第五栏为“出口退税率”,栏内数字表示对应的退税率。

第六条列为“计量单位”,是海关统计使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第七条列为“监管条件”,对应代码表示一般贸易进出口时应向海关提交的监管证明代码。具体名称请参考本书中的监理证书及名称代码清单。

第8栏是“货物的英文名称”。

本税则各栏税率均为从价税(除* *)。

* *本税则税率栏中表示从量税和复合税。具体税率见附件2。

如果本税则中的税率标有*号,表示该税率为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的配额外税率。配额内税率见附件3。

如果税则在税则号前标有*号,表示该税则号项下部分商品可以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信息技术产品证明,按照本税则附件4中的税率征税。

第二部分收集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发布的关于外贸管理的最新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并附有准确的英文翻译。

双语参考有助于相关人员更好地掌握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方法。为了方便读者报关和计算关税,本书还包含报关自动化系统常用代码表和海关税款计算方法两部分。

第三部分:本书增加了报关必须填写的“报关须知”,即海关总署新编的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申报目录》。

读者可以通过本书或光盘找到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相关数据和相关中英文法律法规。

分类的一般规则

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一章活动物

第二章肉类和食用筷子

第三章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第四章乳制品;鸡蛋;天然蜂蜜;其他动物性食品

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

第二种植物产品

第六章活树和其他活植物;球茎、根等;用于插花和装饰的丛生叶

第七章食用蔬菜、根茎和块茎

第八章食用水果和坚果;柑橘类水果或甜瓜的皮。

第9章咖啡、茶、巴拉圭茶和香料

第十章谷物

第十一章碾磨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第十二章油料种子和水果;杂项种子和果实;工业或药用植物;稻草、千秆和饲料

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体和汁液

第十四章针织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第三类动植物油、手指及其分解产物;精制食用油和脂肪;动植物蜡

第十五章动植物油、脂肪及其分解产品;精制食用油和脂肪;动植物蜡

第四类食物;饲料、酒和醋;和替代品。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软体动物等小学生没有脊梁。

第十七章糖和糖食

第十八章可可及可可制品

第十九章谷物、谷物粉、面粉或奶制品;蛋糕甜点

第二十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产品

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

第二十二章饲料、酒和醋

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和废物;精制动物饲料

第二十四章,替代品产品

第5类矿产品

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产业的产品

第七类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马鞍和马具;旅行用品、手袋类容器;动物内脏产品

类别9木材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和软木制品;稻草、麦秆、针茅或其他编织材料产品;篮子和柳条编织

第十类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再生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和纺织产品

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加工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产品

第十三条石材、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