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方有哪些义务?
1监督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1的监理范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计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7天提交给客户。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的需要,制定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参加由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客户主持的首次工地会议;主持定期监理会议,并根据项目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人员资质;
(6)检查施工承包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承包商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实验室;
(九)审核施工分包商的资质;
(10)检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测量和放线结果;
(11)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的方式进行抽查;
(13)审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要求施工承包商整改并向委托人报告;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停工令和复工令;
(16)审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隐蔽工程和分部工程验收;
(18)审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纠纷等事宜;
(19)审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上报给委托人;
(22)编制和整理工程监理档案,并向委托人报告。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及相关服务基础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与项目相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相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合同。
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
3.1监理人应设立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和重要岗位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度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书面报告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当监理方更换项目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方时,应更换为具有相当资历和能力的人员,并通知委托方。
3.4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监事应及时更换:
(1)严重过失;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工作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胜任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本合同履行职责。
4.1在监理及相关服务范围内,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发包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
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变更。若变更超出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的,应在指令发出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委托人。
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能胜任工作的承包人人员。
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
6档案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监理人应在现场保存记录监理工作的图纸、报告和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监理的相关档案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7使用客户的财产
监理人免费使用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附录B中提供的房屋、材料和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和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结束时,这些房屋和设备的清单应提交给客户,并按照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方有哪些义务?监理方的义务包括监理再教育,在执业范围内按标准执业,承担监理责任,公正、科学、独立地处理工程相关事宜,审查施工单位的组织结构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过程中主管的义务是什么?(1)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责任是本着守法、公正、诚信、科学的原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向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2)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计划及其主要人员名单,并通知承包人监理机构的人员名单及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执行期间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更换总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员须经委托人同意。
(3)当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时,应向业主报告。
(4)检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复核和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监督检查施工进度。
(6)根据客户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工程保险合同。协助客户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所有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7)协调施工合同各方的关系。
(8)根据施工操作规程,采用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督。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监理资料,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10)编制监理日志,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1)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由发包人和监理人主持的分项工程验收,由专用条款约定。
(12)做好委托方提供的工程建设档案的保管、回收和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或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披露涉及委托方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保密信息,不得披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我在监理合同的履行中没有看到你们签订的监理合同,所以不清楚如何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问题是建设期结束时总建设量没有完成。应该探究原因吗?不可归责于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已履行监理合同义务的,应当支付监理费。
关键在于你给监理费的支付设定的依据,是工期还是工程量!如果以监理工程量为依据付款,虽然工期已到,工程量未完成,但监理公司的要求是没有依据的。
监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法律上属于委托法律关系,可以参照委托法律关系的处置办法处理!
你好,根据你的说法,有一个问题:合同的具体措辞,关于监理费的计算,你没有说清楚。这里少了一个字,结果可能不一样。
从字面上看,合同约定监理费按工程进度计算,监理单位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索赔损失。
如果约定了工期,要看合同里有没有关于延长工期的条款。如果是,则按照条款和条件处理。否则,监理单位无权要求终止合同。
另外,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一般都很好,很少有监理单位起诉施工单位的。估计你的项目质量应该比较靠谱。
这么大的项目,你肯定有自己的律师。问你自己的律师。任何律师都可以处理这种简单的合同法律关系。
监理方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哪些权利?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选择项目总承包商的建议权。选择项目分包商的审批权。向客户建议建设相关事宜,包括项目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功能要求。对于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者提出建议。如果建议可能增加工程费用或延长工期,监理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客户同意后才能进银行。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工程质量标准或者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向委托人书面报告,要求设计人改正。按照保证质量、保证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负责工程建设中相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将重要的协调事项提前向委托方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并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监理人有权发出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因情况紧急不能提前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有权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监理人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规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并通知承包人对不符合同样规格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进行停工、整改和返工。承包商在收到监理机构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先于或超出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权利。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监理工程师有权审核和签付工程款,有权确认和否决工程结算。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前提下,委托人才支付工程款。
在业主的授权下,监理可以对任何承包商的合同义务提出变更。如果这严重影响项目成本或质量,或进度,此变更必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应尽快将所做的变更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商更换相关人员。
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某些具体工程细节发生争议(包括索赔)时,必须先提交给监理机构,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判断,公正调解。双方争议由*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由仲裁机构仲裁时,应提供证明的事实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方的义务是什么(1)?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监理人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勉地工作,公平地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未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2)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在开始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人员的信息。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人必须首先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经相关方同意,不得披露与本项目及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4)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使用的任何设施和物品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当监理工作完成或暂停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给委托人。
(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项目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根据合同规定,监理人不得参与任何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或设计、承包单位申报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和管理。在委托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另一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都必须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与双方协商。当委托人与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能独立判断,公正调解。双方争议由×××行政部门调解或由仲裁机构仲裁时,应提供证明的事实材料。Job2299中国工程监理人才网整理
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的临时调配是否影响监理合同?谢谢你。这很重要。你应该根据合同向人们承诺。如需更换主要监理工程师,必须征得业主同意。
监理人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有哪些?那太多了。监理人员最常见的“三控三管一协调”可能存在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如:进度滞后,监理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投资失控的,不应变更,支付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提前支付未完成的分项工程;质量缺陷监督应控制的措施没有控制或无效;现场安全隐患监督人未采取措施,安全事故监督人应当报告而隐瞒不报的;合同管理无措施或措施不当,导致施工单位签订不利条款的合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