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扣除
(1)65438+2023年2月31之前,一般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实际发生额的75%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
(2)生产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且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在实际发生的基础上,从2021 1开始,按照本年实际发生额的100%抵扣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从2022年的1起,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二、允许扣除R&D费用。
(1)人员人工费。
指直接从事R&D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部R&D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R&D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与研究开发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
2.外来R&D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用工协议(合同)并被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
3.劳务派遣企业按协议(合同)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R&D人员的工资、薪金属于外聘R&D人员的劳务费。
4.R&D人员股权激励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18号)的规定,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5.直接从事R&D活动的人员和外部R&D人员同时从事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其人员活动进行必要记录,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费用不予扣除。
(2)直接投入成本。
指在R&D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产品中间试验和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制造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和通用试验手段的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查和维修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租赁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业R&D活动直接形成的产品或者作为零部件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不得扣除R&D费用中相应的材料费用。
3.如果产品销售与相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的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包含在R&D费用中,则当年的R&D费用可以直接由销售年度相应金额的材料费用冲减。不足冲抵的,结转下年继续冲抵。
4.R&D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厂房租金不予扣除。
(3)折旧费。
指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
1.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记录,将实际折旧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企业用于R&D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并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时,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3.R&D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不得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
指软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R&D的活动。
1.用于R&D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R&D活动的,企业应当对该无形资产的使用进行必要的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摊销费用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比例等合理方法在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扣除。
2.对于在R&D活动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选择缩短摊销期限的,在享受R&D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计算摊销额税前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费、新药开发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开发临床试验和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书籍及参考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R&D保险费、R&D成果的检索、分析、评估、论证、鉴定、评估及验收费、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知识产权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此类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可扣R&D费用总额的10%。“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有R&D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所有R&D项目人员劳务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人员劳务等五项费用”指财税[2015] 119第一条。“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税前扣除;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扣除。
三。其他条款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上直接从R&D费用中扣除,在税务处理上不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按照扣除后的余额计算扣除额。
(二)企业取得R&D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验品等专项收入时,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当年计算附加R&D费用时,将专项收入从已收取的R&D费用中扣除。如果扣除不足,额外的R&D费用应计算为零。
(三)企业在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时间应当与会计处理相一致。
(4)在失败的R&D活动中发生的R&D费用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五)企业在创意设计活动中为获得创新性、创造性、突破性产品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画游戏软件、数字动画和游戏设计制作的开发;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和景观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六)企业在2016 65438+10月1之后发生的R&D费用,当期未及时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可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七)附加扣除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可以叠加。企业符合享受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委托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开展R&D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的R&D费用并扣除,受托方不得追加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R&D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追加扣除)。委托境内机构承担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
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项目的费用明细。委托个人进行研发的,凭个人开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二)委托境外机构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委托的境外R&D费用,境外R&D费用不超过境内合格R&D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委托给境内机构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确定。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R&D项目的费用明细。委托给境外个人的R&D活动不得扣除。
(三)委托R&D在中国境内活动应当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受托方应当到科技行政部门登记;委托境外R&D活动应当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应当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有关事项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五、不准享受扣除范围。
(a)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贸易。4.房地产。5.租赁和商务服务。6.娱乐圈。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以上行业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
不适用税前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上述行业业务,且R&D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去非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的余额超过50%(不含50%)的企业。
(2)不适用税前扣除的R&D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定期升级。2 .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技术、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3.商业化后企业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更改。5.市场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过程或常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的研究。
(三)其他不允许附加扣除的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不得扣除的费用: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款;2企业所得税;3税收滞纳金;4 .罚款、罚金和罚没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批准的储备支出;8 .其他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2.非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无法准确归集R&D费用的企业。
不及物动词会计和管理
(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核算研究开发支出;同时,对可按R&D项目抵扣的R&D费用设置辅助账户,准确归集和核算当年可抵扣的R&D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次R&D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的R&D项目设置辅助账户,归集可以抵扣的R&D费用。
(二)企业发生的R&D,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65438+28,2008)取得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在设置R&D项目辅助账户时,可以选择使用2015版R&D支出辅助账户或2021版R&D支出辅助账户,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R&D支出辅助账户。
七、优惠申报流程及管理
(一)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主确定、申报享受、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企业应根据R&D项目设置的辅助账户计算R&D费用加减额,并填写《R&D费用加减优惠清单》(A107012)。申请R&D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第23号)的规定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及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2 .独立、委托和合作研究开发的专门机构或项目组及R&D人员名单;
3.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4 .从事R&D活动的人员(含外部人员)及在R&D活动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说明(含工作使用记录及成本分摊计算的证据材料);
5 .集中R&D项目R&D费用决算表、集中R&D项目费用分担明细表和实际分担收入比例等资料;
6 .“研发支出”补充科目及汇总表;
7.委托海外R&D银行支付凭证和接收受托人签发的凭证;
8.当年委托的R&D项目的进展情况;
9.企业已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应当作为资料保存备查。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入库登记号的证明文件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