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几种方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解释:本文是关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所产生的纠纷的解决方法。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他人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违法行为。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不视为本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除外。对于这种侵权引起的纠纷,本条规定了以下处理方式:1。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侵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直接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权人认为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侵权人为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分级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一般为第一审法院。 被侵权人可依据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行政处理。根据该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4.行政调解。依照本条规定,调解机关应当是行政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同一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内容是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调解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这种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民事调解,不属于行政处理。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对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本条第2款规定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两种情况下的举证:1。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根据这一规定,涉及本条规定的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被控侵权的被告承担。被控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同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推定其使用了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