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真专利
1.新宪法为行政程序的合法化提供了宪法基础。西方国家的宪法中往往有关于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规定,构成了这些国家行政程序的根本法律渊源。我国宪法没有具体规定行政程度的基本原则,但宪法中的一些规定可以认为是行政程序法制化的基础。如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这一规定是行政程序法中公开和参与原则的宪法基础。
2.制定了大量关于行政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显改善了行政程序无法可依的状况。20世纪80年代以后,行政程序法制化进程明显加快,有关国家机关相继制定了《行政法规和程序暂行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极大地扩大了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覆盖面。
3.一些行政区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程序制度。虽然我国的行政程序制度总体上还比较落后,但在某些领域,行政程序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如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以行政处罚为例,1996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都有统一、明确、具体的规定。此外,还制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一大批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中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则体系。
4.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行政程序制度开始建立。随着法制的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价值取向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行政程序不再被简单地视为保证行政管理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工具。其控制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功能逐渐被立法者所认识。由此,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中国行政程序规则和制度逐步建立起来。比如通知程序、听证程序、回避程序、审查程序等。这一变化表明,我国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正在逐步走向现代化。
5.行政程序制度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随着国家法治的发展,行政程序开始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比如《行政诉讼法》明确将程序合法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三个必备条件之一。《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些规定表明,我国行政程序不再是行政实体法的附庸,而是获得了独立的法律地位。虽然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水平还比较低,行政程序法治化还存在很多问题。
二、完善中国行政法的必要性和趋势(途径)
针对我国行政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改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制度;根据行政法的一般理论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改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制度,并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改进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制度;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程序制度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完善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是改变我国一贯重视实体、忽视程序的落后观念的必要途径。
行政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统一,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就不可能实现行政实体的合法目标,甚至可能带来破坏等负面影响。在行政法制建设的初期,一般来说,行政程序法往往成为其实体法的附属品,行政程序法远不如行政实体法发达。但是,随着行政法治和民主观念的提高,行政过程中的一切活动不仅在实质上必须合法,在程序上也必须合法。行政程序法的兴起和发展使其具有与行政实体同等的法律效力和地位。违反程序规则和违反实体规则一样,都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在美国,行政法是正当法律程序,行政法是行政程序法。美国学者认为,“程序法就是执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通过武断而武断的程序来实施,是不可能产生好的结果的;一部不好的法律,如果用健全的程序实施,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在中国,经常强调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只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不充分,都可以责令行政行为予以弥补,一般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近年来,人们开始关注程序法,认为违反程序也是违法的。在立法上,在规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也做了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其实从某种角度来说,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如果有一些实体规则,但是没有好的程序规则来执行,实体规则再漂亮,九分之一的情况下也不会执行好。相反,即使没有实体性的法律制度,有一部好的程序法,我们仍然可以达到我们的理想目标。为什么执法中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关键是我们的法律缺乏科学合理的程序,让被实体法律规范调整的人可以找到很多应对这个法律的对策,导致法律无法实施。有时候实体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程序法公平合理地解决。即使没有实体规范,只要有好的程序规范,事情还是可以处理好的,所以行政程序规范具有独立保存的价值。
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会影响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行政程序不涉及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意味着没有权利和义务的问题。首先,行政机关不履行程序义务,即程序违法,这是行政机关违法的问题。就“违法”而言,是实体违法还是程序违法没有区别;如果行政机关违法不纠正,其危害远比公民严重。其次,其实程序问题也涉及实质问题。比如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时候,首先要出示自己的证件,这是一个身份识别的程序。是否认同自己,很多时候并不影响对方的合法权益。立法者设置这一程序,首先是为了体现执法的严肃性,也是为了防止假冒伪劣,避免社会失序,损害国家利益。可以说,很多时候,程序的背后,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的一些更高层次的利益。
一切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所有这些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是发挥行政程序法功能的基本主要途径。
由于价值取向不同,不同国家的行政程序法表现出一定的功能差异。从理论上讲,现代行政程序法有三大功能:
一个是效率。其基本功能是提高行政效率。这种类型的行政程序法注重较少的人力和财力来进行行政管理。
二是控制型。其基本功能是控制行政权力。这类行政程序法重在防止行政机关越权和滥用职权。
三是权利保障型。其基本功能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这种类型的行政程序法侧重于保护各种法律权利,特别是程序性权利。
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型应该是以效率为基础的权利保护型。学界普遍认为,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应该兼顾权利保障和效率。为了提高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识,应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权利。但是,中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如果脱离社会利益而过分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会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也要把效率放在重要位置。效率和维权都是非此即彼的想法,不可取。“结合重”的具体思路是把效率和维权结合起来,兼顾维权和效率。这种类型的函数既不是完全有效的,也不是完全权利保证的,而是两者之间的选择。立法者应该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出发,考虑应该采取什么程序来保护每个公民的具体利益。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处理好效率和维权的关系,因为效率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利益,而维权更多体现的是个人利益。处理二者关系的原则是:以提高效率为范围,以保护权利为目标,在效率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
要实现行政程序的上述功能,只有通过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即通过科学立法,才能构建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只有完整或尽可能完整地发挥程序法的功能,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对社会公众的管理职能,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进步。
(3)行政程序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效发挥行政程序制度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程序在行政行为中无处不在,没有一定的程序,实体法就无法实施。为了审批一个申请,可以通过几个部门简洁快速地完成,也可以加盖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章,使得这个程序成为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当事人可以被允许从事一个行为,他们可以要求备案或批准。不同的程序有不同的效率。许可审批是规定一个月还是三个月,直接影响行政效率。程序法的作用在于将能够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权益的合理程序法律化、制度化,取消不必要的程序或简化繁琐的程序,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2.限制。所谓制约作用,是指行政诉讼法能够在程序上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防止其失职、越权、滥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或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程序作为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行政程序合法并不意味着实体法适用正确;但如果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即使实体法适用正确,行政行为也是无效的。比如,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局批准专利权必须经过三个月的公告期。这是一个批准专利权的行政程序。如果专利局不经过公告程序就授予申请人专利权,会导致该行为无效,即使申请人的发明实际上符合专利的要求,仍然不能取得专利权。地理是打击腐败等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行政违法中的失职、滥用职权,大多与行政程序不完善、不规范有关。比如,在公民申请某项权利的过程中,因为没有明确的限制,就有可能为以权谋私开了方便之门。处罚程序中理由和听证程序的缺失,会为权力滥用提供便利。行政程序强调公开和参与原则,这两项原则在预防腐败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法,从制度上杜绝腐败和违法现象,保证廉政。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要有行政实体法的保障,还要有程序法的保障。比如在行政处罚中设置说明理由、听取意见乃至听证、裁决的顺序程序,可以避免和减少权力滥用,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权益。
总之,为了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我认为,我国应尽快制定《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供制定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参考。
参考书目:
1,施瓦茨行政法大众出版社
2.林继东行政法
3.赵振江法制四十年中国光明日报出版社
4.周旺生《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5.王明阳《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王明阳的英文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王明阳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8.应松年《行政法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9.应松年和徐平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行政行为法》。
10、应松年、徐平《涉外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1,罗著《行政审判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12、应松年、胡建淼《中外行政诉讼案例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3,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4.蒋明安人民法院出版社《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法律适用》。
15,张宗厚,《法学续论》,云南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