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51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请参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51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条例》第七十三条(见下文)的相关规定,看是否符合条件。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和条件是否充分?
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专利前后,应当是指专利技术本身具有依赖性,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的改进,而这种改进必须是“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你说的更先进,效益更明显,但不代表研究所的专利实施就一定要靠机械厂的专利。比如前一个是关于自行车轮胎的,后一个是关于自行车坐垫的,这种情况就不属于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后一项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自专利申请提出之日起满四年,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第五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以前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并且其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强制许可外,实施强制许可应当以供应国内市场为主要目的。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法规:
第七十三条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称未充分实施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