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意见缺乏创造性的权利要求书或答辩书如何修改?

1独立权利要求分为前言和特征两部分:

一.前言

1,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

2.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具有与现有技术最接近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色部分

1.使用“以……为特征”或类似的术语;

2.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与前序部分的特征一起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合用前述方式表述的,其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从属权利要求分为两部分:引用部分和限制部分;

一、引用部分:注明被引用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以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一种方式引用前一项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专利申请要求,符合驳回条件的。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并附具有关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接收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并将其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认为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撤销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撤销原决定的通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申请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未陈述或者修改的,视为请求人在期限届满时撤回其请求。

请求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指令请求的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明不易,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