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副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第一,学术要求
1.获得博士学位,获得中级职称并在中级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在中级技术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在中级技术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二、绩效结果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得国家和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二等奖以上;市以上一等奖(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生产技术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和省级新产品奖的生产技术主要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企业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万元以上)或利润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
4、在技术发明、创新、转化、专利、推广应用中,连续两年(申报高级职务前两年)取得的经济效益占企业利税总额的20%以上(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
5、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中创造了宝贵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推广的主要贡献者;在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在地级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公认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发表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