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许可贸易中应注意的问题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期限届满后,将成为社会免费使用的技术,没有人可以支付专利费。所以,首先,合同签订的时候,专利权应该是有效的。即专利权当时没有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
其次,合同期限应在专利保护期限内。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并确定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专利保护期限。
第三,合同可以约定专利权终止后,合同也随之终止。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的,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专利权终止后,被许可人将不必支付未来的专利使用费。
2.合同可以约定专利权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提供和交付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除了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信息外,专利权人还经常保留一些未完全公开的技术信息。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专利权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所有者。
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技术存在权利瑕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纠纷。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可以约定专利权人应当保证自己合法占有该技术,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和实施还应当注意: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所以一定要注意,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不要再缴纳专利费。
应当明确的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赋予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权利,而不是转让专利权的所有权。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不得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技术。
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应当公之于众。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