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2020年)的决定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现代化湿地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重大问题,将湿地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政府投入、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

删除第二段。三、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水利”修改为“水务(受益)”,“城管”修改为“城管(综合执法)”。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湿地宣教场馆、湿地论坛、科普讲座等,加大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国际湿地城市的宣传力度,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县)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修改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三款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总体规划”修改为“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湿地水利设施,完善供水循环系统,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和再生水,对缺水、退化的湿地进行有计划的恢复和改造。”

第二款中的“水利”修改为“水利(效益)”。

第三款修改为:“湿地生态补水应当首先保障重要湿地用水,科学确定补水量和补水时机,提高生态补水利用效率。”7.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修改为:“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洄游通道、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乱采滥捕野生动物的;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擅自取卵、毁卵或者以灭绝的方式捕捞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八、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九。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综合考核机制,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指标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建立湿地长效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湿地管理人职责,加强部门协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机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