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穗的规定(2012)

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广州工作,发挥他们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建设人才强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经认定并取得相关证书后,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一)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学位;

(2)在国内获得研究生教育或硕士学位、出国留学、做访问学者1年以上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港、澳、台人员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业绩来广州工作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留学人员来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兼职或任职;

(二)兴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以自有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四)受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到广州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第四条留学人员来广州工作,应当遵循来去自由、来去方便、学用一致、发挥才干的原则。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的主管部门。

广州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议办公室负责承办广州留学人员科技交流会议,协助引进留学人员。

广州市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是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联系、接待、咨询、出具相关证明、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服务。第六条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为留学人员短期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提供资金支持。第七条留学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协商确定。企业用工的,可以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工资标准;事业单位聘用的,其工资可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优惠待遇确定。第八条留学人员出国前后符合国家工龄政策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可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出国前后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对于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时间计入连续工龄。第九条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请评定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体申报条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来穗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根据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按其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其工作年限和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限制。

本规定所称高层次留学人员,是指在境外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是本市急需引进的各类高级人才,以及拥有专利或专有技术,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人员。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免费为来穗留学人员提供2年的人事代理服务。

已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留学人员,可按国家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出国(境)政审、社会保险等事宜。第十一条来穗定居的留学人员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凭广州市城镇居民户口卡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夫妻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按政策生育或在国外居留期间生育,在国外怀孕后返回中国大陆生育二胎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可随父母前往广州。第十二条留学人员子女入园、入托由当地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协助安排;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的区、县级市教育部门安排。参加中考统一录取的,享受学生政策性照顾待遇。

托幼机构、少年宫、学校对留学人员子女进入幼儿园、公园、少年宫、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或批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第十三条持中国护照未落户广州的留学人员,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留学人员,可凭在广州所购房屋的房产证、商品房预售登记证明、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从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提供的安置补贴:

(一)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

(二)在境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

(三)在境外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5年以上本领域境外工作经历;

(4)其他被认定的留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