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专利评估报告的结论有异议,如何补救?

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评价报告时,对其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结论有异议的。怎么补救?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六篇专利评价报告的补正部分规定了救济途径:请求人认为专利评价报告有错误需要补正的,可以在收到专利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补正请求。因此,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补正请求,写明需要补正的内容和补正理由,请求补正。专利评价报告部门应当成立审查小组,对专利评价报告原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另外,专利评估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只能作为一种证据形式供参考。说到底只是“参考”而非“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评估报告(包括请求补正、审查后的结论)不具有直接否定专利授权的效力;对于有意义的专利授权,即使在专利评估报告中得到客观结论,也不能否认其专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