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

正如国家版权局的一位高级官员所说,互联网侵权盗版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找到根除的有效方法。然而,对于中国来说,许多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并遇到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这是一个严峻的话题。

再以北京一中院为例。截至2006年4月,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311件。这些案件大致分为版权纠纷、域名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在这些主要的纠纷类型中,著作权纠纷占199件,接近总案件的三分之二。网络数字空间中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传播、压缩和多次使用,给网络版权保护带来困难。传统版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受到冲击,如重新定义“出版”、“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重新定义“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范围。在网络上,认定著作权人、侵权人、侵权人比以前更难了。

网络著作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不需要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需要出版或者登记。作品一旦创作出来,就自动产生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所有著作权的规定,适用于数字作品的著作权。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著作权人有权以这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

在网络环境下,未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不得在网上上传和传播其作品或录音制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是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使用方式之一,并明确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网络权利。作者依法上传作品,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篡改、消除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然而,网络信息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害。对此,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版权的管理规范;二是从责任制度入手,即不追究真正的侵权人,只追究网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第三,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信息进行数字水印保护,复制下载全过程可追踪,可有效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四是构建网络道德体系,以人们内心的自我约束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的内在自我约束,提前预防网络侵权。域名也称为网址,是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地址。它旨在方便人们收发电子邮件或访问网站。域名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争议及其法律调整一直是世界范围内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传统法学理论所不涉及的。

我国没有调整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法规。2001年7月24日,为与国际接轨,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目前我国调整域名纠纷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为了解决我国目前处理这一问题的困境,借鉴国际各国的司法解决方案,最重要的是制定一部适合互联网发展的专门的域名保护法。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域名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一部适合互联网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和域名争议的原则及解决办法,使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但在制定专门的域名保护法之前,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域名纠纷有法可依,应先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扩充解释。除了以上常见的案件类型,专利侵权也是与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型之一。但是,这类纠纷的案例并不多。数据显示,8年来,北京一中院仅2006年就受理涉及专利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1件。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规定的。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